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河海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及其子女、博士后、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统考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二)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且其中一方户口在我校并在本市无自住房的教职工所生子女。

 

第四条新生的户口申报:

 

(一)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迁入后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迁出。按照公安局要求,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同学,隔年不得申请办理户口迁入。迁入者只能在毕业时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配方案,户籍科按照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新生申报集体户所持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派出所电脑自制,内容必须准确清楚。办理落户前,应自行审查好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如填写有误应由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更正。户口迁移证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加盖户口迁出机关的“校对章”,否则拒绝落户。

 

(三)新生入学报到后,将《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一寸证件照交到学院,汇总好报到校保卫处户籍科审核后(以下简称校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自住房的教职工户口申报:

 

进校报到时凭报到证先到江苏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户口迁移证反面盖章后到校户籍科开具“同意落户介绍信”,后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鼓楼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其中一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的户口申报:

 

凭本人工作证、夫妻双方结婚证、配偶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到校户籍科审核后开具“同意落户介绍信”前往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子女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交还户籍科。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配方案,户籍科按照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考取外校硕士博士的同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出至考取学校。

 

第八条户口在校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持校办发布的退学红头文件或肄业证书到校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应在毕业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十条教职工辞职和工作调动。教职工凭人事处会签单和准迁证(工作调动另附调动函)前往户籍科开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去鼓楼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移居。在本市购房需将户口迁入家庭住所的教职工,凭房产证、结婚证从户籍科借出常住人口登记表,前往家庭住所所属派出所直接办理,凭新办理的户口本到户籍科登记迁出信息。

 

第四章 户口的注销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户籍科开具证明,到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注销户口。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借出

 

第十三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办理,如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要提交委托书,说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委托书上必须有学院签字盖章,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期限为10天。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学生因事(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结婚、买房等)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者,须按照校户籍科要求出具申请,申请须说明借用人姓名、用途,并由学院签字和单位盖章。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应按照户籍科要求本科生进行填写《高校学生申请护照审核表》、《河海大学本科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或《河海大学学生假期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申请表》、研究生填写《河海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复印一份交保卫处户籍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借出。

 

第十六条教职工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持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还须持有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或《河海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申请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每学年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因户籍科需按照公安局要求整理毕业生户籍档案,毕业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十八条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经毕业但户口仍滞留学校的学生,因办理结婚、购房、身份证等原因,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不予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条新生、教职工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校户籍科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

 

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管理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报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

 

本管理办法自201391执行,解释权归校保卫处。

 

 

 

 

 

 

                                                      河海大学保卫处

                                                                         O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