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关于组织重大活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8-07 浏览次数: 845

为保证学校各类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凡在本校举行大型群众集会及重大活动(如重要的外事活动、首长来校、各类大型会议、大型群众集会、大型学生活动、舞会、文艺演出、重要体育比赛等)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 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安全保卫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保卫人员人数、组织分工、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规模、场地容量、入场券发放情况、安全保卫要求及应急措施。校级活动保卫方案须经学校行政领导批准,院(系)级活动保卫方案须经院(系)行政领导批准,并于活动前两天报保卫处备案。
三、 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场所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数量。应设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在出入口及主要通道上应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四、 活动期间,主办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或拨打110,如遇火情,应果断采取扑救、疏散等应急措施。
五、 单位送上的保卫工作方案,保卫处审查后认为不合格,需加以补充的,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研究解决,对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活动场所秩序混乱,保卫处有权责令主办单位停止活动。
六、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规定自200211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