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13-08-07 浏览次数: 2145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校内(外)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
1
、校内察看以一年为限。受校内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校外察看以一年为限。受校外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需指定一个单位接受其改过自新。察看期满,由接受单位出具该生在察看期内的表现,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内重新犯错误或表现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毕业班学生给予校内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一般按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其校内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4
、违纪学生,如有突出表现的,可以酌情降低处分等级。
5
、受处分的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的学生提出申请,按处分批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3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刑事拘留后释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5
、被处以治安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支持、赞助、组织、参加非法组织:
1
、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未经批准的社团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积极举报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2
、支持、赞助、组织并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未经批准的社团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参加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张贴大小字报:
1
、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校内张贴大小字报,制造、传播谣言者,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3
、在校内张贴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大小字报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1
、打人者,视其情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产生后果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在教学区域或生活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打麻将、赌博、酗酒:
1
、打麻将未赌博者:
(1)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提供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外,没收麻将牌,对屡犯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2
、赌博:
(1)
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邀赌者加重一级处分;
(3)
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收费,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4)
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
、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
、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1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
、窝赃及协同作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损坏、破坏公共财物:
1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损坏的公共财物需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除照价赔偿公共财物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2
、故意或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3
、破坏公共财产,行为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谈恋爱不顾影响,行为低劣,以及道德败坏、生活越轨:
1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行为庸俗低劣,影响很坏,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男女非法同宿、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结婚,未办退学手续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留宿(深夜不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 传播淫秽品:
1
、观看、传阅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放映、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出售淫秽品者,给予校内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
1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旷课达1019学时(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公益劳动按每周16学时计,下同),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校内察看处分;
5
、旷课达50学时,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河海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河海大学消防管理办法》、《河海大学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出版管理条例》、《河海大学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河海大学学生利用图书文献规则》、《河海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河海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则》、《河海大学网络中心管理规则》、《河海大学校园网用户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等其它规定、条例、办法、规则、守则、制度等者:
1
、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有关规定、条例等中已明确规定处分等级的,按等级给予处分;没有制定处分规定,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
、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2
、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
3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4
、违反两条以上规定者。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1
、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有关部门会签;
2
、记过以上校内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及学生处、保卫处或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保卫处或教务处和有关学院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4
、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5
、处分决定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6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接到通知后限一周内离校。拒不执行者,保卫处有权处理;
7
、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学生受处分后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在处理结论见面后三天内,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诉后的两周内复审完毕。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以上”处分,均含该级,“以下”处分,均不含该级。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