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3-08-07 浏览次数: 1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本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服务学校师生员工,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目标是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秩序,事故处理及时,保证教学区工作环境安全宁静。
第四条 管理的内容:机动车辆登记办证、出入校园、停放秩序、发生事故善后处理。
第五条 管理的范围:凡是进入校园的一切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一律凭“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或“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河海大学门卫管理办法》办理,凭驾驶执照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八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区,但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九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电车、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可不必换证。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早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物品放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和试刹车。
第十五条 禁止外单位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各类车辆,经教育屡教不改者,按《河海大学文明校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确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许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章 办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和“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
其类型主要分为:汽车通行证、摩托车通行证、助力车通行证、三轮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证对象主要有:本校师生员工和职工家属(住校内);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工等);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外部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须持工作证或学生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家属(住校内)须持户口簿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经营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须持其单位证明和校主管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河海大学临时工出入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协作单位车辆须持校有关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习班、学员班学员须持主办单位证明和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二条 办理各类证件管理收费(收费一律开具校财务收据)。
(
) 本校(包括江宁校区、常州校区)及各部门所属的公有汽车,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
) 本校教职工的私车,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
) 与学校长期协作的单位所属的非经营性公有汽车(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
) 本校各单位或教职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免费办理校内通行证。
(
) 除以上免费办理汽车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他承包经营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收取办证管理费。汽车:每车按年收费300元,按半年收费200元,按季度收费100元。用于经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每车按年收200元,按半年收150元,按季度收100元,按月收50元。
(
) 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外,其他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办理通行证一律每车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
) 以上凡办理汽车通行证的,一律交押金20元,退证时凭校财务收据退还押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关于校园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海大学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