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消防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3-08-07 浏览次数: 8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消防管理法规,学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学校消防管理的指导、宣传和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设专职消防人员一名,受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向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汇报学校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所、直属单位,应对本部门所属人员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全校建立三级防火安全组织。校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院、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科室、年级设消防安全员。保卫处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度,校、院、系(处级)、科室(年级)、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和各自所属部门分别签订《河海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如主要行政负责人变动后,继任负责人应当重签《河海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校内高层建筑的驻楼单位要联合建立本大楼的义务消防队或消防自救小组。
第九条 校防火重点单位和实验室要设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十条 兼职消防安全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在任免、调动消防安全员时,应当上报替换人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配置、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规划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划拨专门消防经费,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对全校的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换药、保养及局部更换。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对全校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申请,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校内承包单位和家属区需要配置消防器材,经费由承包单位和住户个人自筹,保卫处可代为购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学校配给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和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
第十五条 学校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
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防火设计应当适度超前,选用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必须质量可靠。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室内结构改造、室内装饰(居民住宅装饰除外)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室内改造和室内装饰工程应当选用阻燃材料,并符合装饰工程设计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房产管理部门必须落实人员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
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
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马路、山头上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 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给有关部门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等部位,确定为校防火重点单位。
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外,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集中存放制度,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向校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完毕后必须送化学危险品仓库统一存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销毁的,应当将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液化石油气站的选址和防火安全措施,应当送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准运证。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品”准驾证,装运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二条 为学校承担拆除爆破任务的单位,必须事先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取得联系,同时按有关规定申请《拆除爆破许可证》。爆破的方案必须经市公安机关审核,并按国家《拆除爆破安全规程》申请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收购爆炸物品。

 

 

第六章 表彰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能积极配合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情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未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手续外,并对负责建设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防火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
(四)电气线路铺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情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的;
(二)承担拆除、爆破任务,爆破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未按国家《拆除爆破安全规程》申请批准,未按有关规定申领《拆除爆破许可证》;
(三)非法持有、收购爆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后仍不按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未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查,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饰的;
(三)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情隐患的;
(五)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同意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的;
(六)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同意,停用或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八)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集体宿舍(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外来务工人员住地)私自使用违章电器的;
(二)私接电源,造成火情隐患的;
(三)在集体宿舍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不按学校规定使用明火,擅自在校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的;
(五)乱扔烟头等燃烧物,燃点蜡烛等,尚未造成后果的;
(六)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校内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执行,并作出处罚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防火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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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海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本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服务学校师生员工,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目标是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秩序,事故处理及时,保证教学区工作环境安全宁静。
第四条 管理的内容:机动车辆登记办证、出入校园、停放秩序、发生事故善后处理。
第五条 管理的范围:凡是进入校园的一切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一律凭“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或“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河海大学门卫管理办法》办理,凭驾驶执照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八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区,但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九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电车、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可不必换证。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早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物品放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和试刹车。
第十五条 禁止外单位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各类车辆,经教育屡教不改者,按《河海大学文明校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确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许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章 办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和“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
其类型主要分为:汽车通行证、摩托车通行证、助力车通行证、三轮车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证对象主要有:本校师生员工和职工家属(住校内);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工等);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外部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须持工作证或学生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家属(住校内)须持户口簿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经营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须持其单位证明和校主管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河海大学临时工出入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协作单位车辆须持校有关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习班、学员班学员须持主办单位证明和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二条 办理各类证件管理收费(收费一律开具校财务收据)。
(一) 本校(包括江宁校区、常州校区)及各部门所属的公有汽车,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二) 本校教职工的私车,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三) 与学校长期协作的单位所属的非经营性公有汽车(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免费办理校内汽车通行证。
(四) 本校各单位或教职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免费办理校内通行证。
(五) 除以上免费办理汽车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他承包经营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收取办证管理费。汽车:每车按年收费300元,按半年收费200元,按季度收费100元。用于经营的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每车按年收200元,按半年收150元,按季度收100元,按月收50元。
(六) 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外,其他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办理通行证一律每车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七) 以上凡办理汽车通行证的,一律交押金20元,退证时凭校财务收据退还押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关于校园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海大学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