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07 浏览次数: 2469

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政〔2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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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机动车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根据《河海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河海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办法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74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 校对:朱 亚

附件:

河海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河海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进入河海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卫处聘用交通协管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的车辆行驶、停放、巡视和指挥。

3、负责对违章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四条 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收费的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为校园停车设施的规划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校园停车设施建设的部门,后勤管理处为按非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停车设施建设和维修部门。

第三章 办证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机动车通行证管理制度。“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和“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和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对象: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和职工家属(住校内);外来务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工等);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协作单位等。

第八条 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河海大学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3. 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工出入证、户口簿;

4. 房屋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施工合同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备案,原件经审核退回。

第九条“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初1-3月份换发新证,办证时以旧证换新证,4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办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填写《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供交通安全责任担保

4. 签订《河海大学交通安全责任书》

5. 缴费领证

第十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实行总量控制,办证优先次序为:校内公务车、职工私家车、协作单位车辆、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车主为教职工家属,外协单位及其他人员的,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需在办证时由校内教职工或校内单位提供交通安全担保。机动车辆在校内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担保人应协助保卫部门处理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外协单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通行证到期无安全事故者,全额退还,不计息。在校内若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协议将扣除300-1000元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十四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摩托车通行(不包括警用特种车辆),师生员工的摩托车可就近停放在进出校门的摩托车停放点。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教学区内上午730-1200,下午1330-1700,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一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上级来校检查等各种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700以前,2000以后,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按规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物品放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二十四条 遇有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规定停车地点停放,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为本校职工及居住在校内的职工家属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三十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保卫处负责协助车主办理保险和报案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三十五条 需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需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采用包年、包月和计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低于南京市现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校级公务用车(包括校办、江宁校区管委会、常州校区管委会)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免费。

第三十九条 校内二级单位公务用车(行驶证车主是河海大学)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按300//年收费。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凭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工作时间在校内停车免费,在校内过夜的车辆按500//年收费或按10//夜收费。

第四十一条 校内协作单位(指与学校层面有合作关系的单位)车辆,凭校办审核意见,及本单位合法有效证件、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按600//年收费。

第四十二条 其他车辆(包括各部门、院系或科研合作单位的车辆;租赁学校场所的外来单位或公司车辆;在校内经营、施工单位的车辆)凭合作单位证明、合同、协议办理校内通行证,按1200//年收费。

第四十三条 短期使用“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可按月收费。

第四十四条 办理“河海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一律收取工本费20元,如有损坏或丢失,须声明原字号的通行证作废后补办。补办证件须交工本费20元。

第四十五条 校外临时进校车辆,需更换“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按经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第四十六条 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在30分钟以内出校门的,不收费。

第四十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临时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凭驾驶执照换取“河海大学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和计时卡方可进入;出门时,须凭接待单位签章的计时卡,换证放行。

第四十八条 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内公务车、教职工及其家属车辆的收费票据为学校内部收据,校外单位、个人的车辆的收费票据为服务业发票,临时车辆的收费票据为定额发票。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辆办证费由保卫处统一收取并交财务处核算管理,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管理人员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十二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扣机动车辆通行证、吊销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车辆实施当场锁定、拖离现场等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发现违章行为,交通协管员应及时发放违章告知书,保卫处可以通过相关程序通报有关责任人的信息,并每月上网公布违章信息。

1. 累计发生3次违章者,暂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3个月;

2. 累计发生5次违章者,暂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6个月;

3. 累计发生6次违章者,吊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

第五十五条 若在校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暂扣通行证612个月。若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者,一经查实,将永久吊扣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81日起试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